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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退休金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5、24、46、48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6 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 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 第 5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8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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