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3 條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 第 4 條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 別裁罰。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5、7、8、10、11、13、16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