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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48200063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10條條文之附表六、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七
  • 第 三 章 附則
  •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7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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