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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4454號令修正發布第7、22、26、34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4條第1項序文、第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項序文、第1款、第6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7條、第8條、第8-1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7款、第2項、第11條序文、第1款、第12條序文、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序文、第2項序文、第3項、第20條、第21條第1項序文、第3項、第2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22-1條、第23條第1項、第25-1條、第26條、第27條序文、第2款、第3款、第28條序文、第1款、第2款、第29條序文、第2款、第30條、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5款、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34條第1項、第36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4條第2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管轄,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機關」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5-1條第2項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35 條
    (刪除)
  • 第 35-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 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四年內,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開工。 二、未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三年,依第二十二條之一條規定申報復工。 三、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
  • 第 36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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