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35 條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各級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 (構) 或公法人自訂 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 第 36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3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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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51842653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1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