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竣工
- 十八、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 程竣工報告表,工程司應於收受竣工報告次日起二日內會同廠商查 證,並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預定性契約不在此限) ,工程司應 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內核轉機關備查。
- 十九、竣工圖由工程司繪製者,工程司應於工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會同 廠商丈量數量。 如契約約定由廠商繪製竣工圖者,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工程竣工次 日起七日內,主動要求會同丈量數量,以利辦理結算及驗收作業。
- 二十、工程驗收應依相關規定報請會同監辦,惟報請驗收前,工程司應注 意下列規定: (一) 工程範圍內之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賸餘材料、土石方、垃 圾等,均應運離工地。 (二) 各項檢 (查、試) 驗報告,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三)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都市計畫樁,應予回復。 (四) 施工期間損及公共設施者,應予修復。 (五) 工程所施築之下水道及側溝內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徹底清 除。 (六) 既有下水道內,因施工需要之臨時擋水或改道設施,均應清除或 恢復。 (七) 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八) 建築工程之玻璃擦拭乾淨、地板清洗及依指示打臘,附屬設備均 應完善齊備。 (九) 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均應拆除完畢,並 回復原狀。
- 二十一、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外,工程司應於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 約約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時,工程司應檢附經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應包括施工 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工程結算明 細表、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 前項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應包括開工、竣工、工期檢討及 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 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依工程 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可以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但 機關已依工程性質訂有初驗項目,納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初驗前已完成逐項點交、查驗等作業程序,並 製作紀錄者,初驗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 驗收時,工程司除需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附初驗報 告及初驗紀錄。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檢 (查、試) 驗紀錄 統計表之詳細資料,工程司應整理備妥,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 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前三日或當日予 以抽核。 工程如含水電工程者,辦理驗收期限與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同。有初驗程序者,其於驗收時得以抽驗方式辦理。 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合格後接 管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 工程驗收合格後,始可交由接管單位接管。 初驗及驗收如無法於一日驗完,應先預定期限,並依所訂期限當 場完成紀錄製作,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分送參與人員攜回 陳核。
- 二十二、無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外,工程司應於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 約約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時,工程司應檢附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應包括施工過 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工程結算明細 表、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 前項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應包括開工、竣工、工期檢討及 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之詳細資 料,工程司應整理備妥,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 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驗收前三日或當日予以抽核。驗收時,機關 應依規定派員監 (會) 驗及接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依工 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可以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驗收前已完成逐項點交、查驗等作業,並製作 紀錄者,驗收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 工程如含水電工程者,辦理驗收期限與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同。 工程驗收合格後,始可交由接管單位接管。 驗收如無法於一日驗完,應先預定期限,並依所訂期限當場完成 紀錄製作,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分送參與人員攜回陳核。
- 二十三、前點所指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 ,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 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 (檢) 驗紀錄表。 9.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停檢點 (限止點) 分段查驗紀錄表。 12.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3.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5.橋樑高程紀錄。 16.其他: (1) 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 (未達 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 、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 表。 (2) 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 (二) 機具設備類 (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各項工程材料試 (檢) 驗紀錄表。 7.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8.水 (氣) 壓試驗紀錄表。 9.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0.管路沖洗紀錄表。 11.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2.維護操作手冊。 (三) 其他工程,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二十四、初驗合格後,工程司應檢具第二十一點第六項規定之資料,報請 機關首長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 (會) 驗及接管, 並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 水電工程,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已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但如有實際需要,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除水電工程外之各項工程,應於初驗合格後次日起二十日內辦 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延期,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驗收如因工程接管等涉及行政權責而有延誤之虞時,為免影響廠 商權益,機關得先行接管維護或協調其他機關先行接管維護,並 繼續辦理驗收。
- 二十五、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基層 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並請上級機關 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二)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以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 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 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 (三) 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 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 驗人員商定之。 (四) 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 (五) 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 (查、試) 驗報告或紀錄 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 (六) 較專業之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療、資訊或抽 水站等設備及鋼結構等,得另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 (七) 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驗 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人員、驗收結果、驗收合格或驗收缺點 之處置。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 前項驗收結果,應包含檢 (查、試) 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 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 二十六、初驗或驗收之缺點,工程司應通知廠商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之期 限改善完成,並於改善完成期限之翌日前完成複驗,惟如因驗收 作業之需要得延長之。廠商得預先通知機關預定完成改善日期, 以利機關安排複驗,如逾期未改善者或改善不完全者,應依契約 約定辦理。 前項工程初驗及驗收缺點改善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限 內若遇天然災害,應經簽奉核准者,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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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一字第094330556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