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