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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行政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6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第 九 章 附 則
  • 第 45 條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 裁處者,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外,均適用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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