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 第 3 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依災害種類,委任 (託) 下列機關 (構) 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 火災、風災、爆炸災害:本府消防局。 二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礦災、寒害 :本府建設局。 三 旱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四 空難、船難、陸上交通事故:本府交通局。 五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核子事故災害:本府環境保護局。 六 捷運營運災害: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 捷運工程災害:本府捷運工程局。 八 建築物災害、工程災害、水災、震災:本府工務局。 九 疫災:本府衛生局。 十 職業災害:本府勞工局。 十一 其他災害:依法令規定或本府指定之權責機關。 前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 重建,並負責規劃、協調及整合本府各機關 (構)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 第 4 條為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決定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本府應設本 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府消防局訂定,並報本 府核定。 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會報及本市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
- 第 5 條為協助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並統籌、規劃、督導、考核各項災害 防救業務,本府應設災害防救委員會;其任務及運作方式,由本府消防局 訂定,並報本府核定。
- 第 6 條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本府應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其 任務、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災害防救委員會訂定,並報本府核定。
- 第 7 條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本府得設本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其任務、組織 及運作方式,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規模及復原重建需要訂定, 並報本府核定。
- 第 8 條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採取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規模、性質及災情報告市長,成立市級或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區公所於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後,應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並由當地警察分局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本府消防局訂定,並報本 府核定。
- 第 9 條為執行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之任務,或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 應變措施,本府各機關 (構) 應依實際災害應變需要,於機關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其相關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本府各機關 (構) 定之。
- 第 10 條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本府應設本市搜救隊;其成員由本府遴 選消防局及其他機關適當人員擔任之。 本府各機關 (構) 應配合協助本市搜救隊之訓練及災害搶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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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59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