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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59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 第 11 條
    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相關法規及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訂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第 12 條
    各區公所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轄區特性及救災資源等情形,訂定 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實施,並報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備查。 本府相關機關 (構) 、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執行前項計畫。 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督導、協助及推動各區公所辦理前二項規定。
  • 第 13 條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本府各機關 (構) 及依本規則負有 災害防救職責者,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 畫並執行之。 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應督導、協助與推動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 理者、本府各機關 (構) 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辦理前項規定 。 第一項所稱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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