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223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 第 12 條
    本府災害防救中心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相關法規及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訂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 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第 13 條
    各區公所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轄區特性及救災資源等情形,訂定 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實施,並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本府相關機關(構)、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執行前項計畫。 本府災害防救中心應督導、協助及推動各區公所辦理前二項規定。
  • 第 14 條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本府各機關(構)及依本規則負有 災害防救職責者,應依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 畫並報本府災害防救中心備查。 本府災害防救中心應督導、協助與推動公共事業、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 者、本府各機關(構)及依本規則負有災害防救職責者,辦理前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災害防救重要設施管理者,由本府公告之。
  • 第 15 條
    本府各機關(構)所訂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或各區訂定之災害防救計 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或各機關(構)實施災害應變措施遇有權責爭 議無法釐清者,得報請本府災害防救中心協調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