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權責劃分
- 第 14 條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構) ,應依災害種類,規劃、整合及執行下列 災害防救事項: 一 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活動及觀念宣導。 二 參與災害防救研究,並妥善應用其研究成果。 三 相關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檢查、補強、維護及本市災害防救機 能之改善。 四 依災害防救需要,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 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以科學方法調查分析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並適時公布其結 果。 六 完成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 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 七 辦理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八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九 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其他本府各機關 (構) 及公共事業,應於其權限範圍內,配合執行前項災 害防救事項。
- 第 15 條本府各機關 (構) 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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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59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