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權責劃分
- 第 16 條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依災害種類,規劃、整合及協調本府 相關機關(構),以執行下列災害防救事宜: 一、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活動及觀念宣導。 二、參與災害防救研究,並妥善應用其研究成果。 三、相關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檢查、補強、維護及本市災害防救機 能之改善。 四、依災害防救需要,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 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 結果。 六、完成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 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 七、辦理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八、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九、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或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十、發布各項災害防救重要資訊並置於本府相關網站。 其他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應於其權限範圍內,配合執行前項災 害防救事項。
- 第 17 條本府災害保險工作項目,由財政局依中央相關規定宣導及推動之。
- 第 18 條本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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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4003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2403號令修正發布第2、3、14、16、20、21、25條條文及第18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