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為本府) 為辦理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之一致 性,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以下簡稱工程) 之施工及驗收,除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 三、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由機關自行衡酌業 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訂定施工階段各項程序之監辦 權責。
- 四、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 統」。
- 五、本基準所稱增加或減少累計之金額,指與原契約總價比較,增加或減 少分別累計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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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