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使機關辦理工程之施工及驗收作業 程序有一致性,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下簡稱工程)之施工及驗收,除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 四、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由機關自行衡酌業 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訂定施工階段各項程序之監辦 權責。
- 五、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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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土字第09830011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