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土字第104300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9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施工及驗收作 業程序有所準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施工及驗收作業程序,除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準用本基準辦理。
  • 四、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程序由機關自 行衡酌業務性質,準用本基準或另訂定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訂定施工階段各項程序之監督 權責。
  • 五、機關應定期上網填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