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施工
- 六、機關應以「工程司指派通知書」指定本工程之工程司,並載明其授權 範圍,通知施工廠商(以下簡稱廠商)。 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工程採購,其專案管理廠商與監造廠商或工程 司間之權責,除依技術服務契約約定外,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 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本基準辦理。
- 七、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應依相關規定訂定監造計畫。 (二)按時填報監造日報表。 (三)依契約約定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 1.督促廠商如期開工。 2.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 ,並含曲線圖。 3.提報施工計畫、品質計畫、施工圖等。 (四)審核並監督廠商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工程進度之查核管制。 (六)核轉估驗計價。 (七)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並協辦必要之契約變更程序。 (八)其他應辦事宜及機關另行補充訂定之報表,送請機關查核。 (九)協助請領臨時工棚及其他依契約約定臨時設施之許可證照,並指導 廠商設置。 (十)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十一)監督廠商依規定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 (十二)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監督及抽查廠商施工、材料與設備之 品質管制作業,以及監督工程材料儲存使用。 (十三)工程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四)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 (十五)機電設備之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六)竣工文件及結算資料之審查,並協辦驗收作業。 (十七)協助處理履約爭議事件。 (十八)工程進行中,遇有其他應配合之工作時,應隨時報告機關,並洽 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十九)依機關規定之時間及格式,將施工訊息於施工前通知工址所在地 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等相關單位。 (二十)於施工前辦理既有設施物會勘。 (二十一)其他契約約定事項。 工程司依權責範圍內所作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 八、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工程估驗單 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估驗計價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一)當期估驗計價單及估驗明細表。 (二)重要施工項目施工照片。 (三)工程估驗之數量計算表。 (四)施工日誌。 (五)自主檢查統計表。 (六)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送施工中自主檢查結果之光碟片,內容 應包括重要施工項目隱蔽部分施工照片或錄影紀錄等。 (七)涉及物價指數調整者,應附「工程估驗隨物價指數機動調整計算表 」。 (八)其他按計價項目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應附相關之文件資料。 工程司依第一項審核後,應併「監造日報表」及「估驗計價與監造日 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提送機關核定。 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 規定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 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增單價時,在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 ,得依機關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 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 九、工程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依契約約定必須停工時,工程司應督 促廠商於停工因素發生後二日內提送相關檢討資料及事證並填報停工 報告表,工程司於收受廠商停工報告表後應即查證,並於二日內向機 關報核,機關於收受停工報核資料後五日內核定。機關視需要通知其 他相關機關備查。 前項停工因素消失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停工因素消失後二日內填 報復工報告表,工程司應於收受廠商復工報告表後二日內向機關報核 。如廠商不為提報復工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指定復工日期,並 起算工期。
- 十、契約變更除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 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 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 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因 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二)契約變更之原因或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 如地下障礙物、現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 擬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機關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 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必要時應拍 照存證。 (三)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 應報經機關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 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四)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 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 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準依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辦理。應於災害發生 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擬定搶修 方案並概估經費,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預算經費不足者,仍應依程序 報奉核准後實施。 (六)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 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 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 有之責任。 (七)辦理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 變更文件應包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 前項第七款「修正契約總價表」附件包含如下: (一)契約變更(施工)圖。 (二)詳細價目表。 (三)單價分析表。 (四)數量計算表。 (五)會勘紀錄。 (六)其他。
- 十一、契約變更之新增單價議價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 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增單價,由機關與廠商議價,並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 作業規定一覽表」之監辦規定,報請相關單位監辦。 (二)「新增單價議定書」及「議價紀錄」經核定後,應為契約變更文 件之一部分。
- 十二、辦理契約變更時涉及新增項目者,俟新增單價議定後,工程司應依 議定之單價調整「修正契約總價表」後,併同「新增單價議定書」 、「議價紀錄」及「契約變更書」報請機關核定。 契約變更文件經機關與廠商雙方簽訂後,以書面通知廠商,正本由 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數份,由機關分別陳轉有關機關備用。 如有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規定傳輸 至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辦理公告、彙送。
- 十三、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其工期應依照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定檢討核算 ,由工程司報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 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報請機關核定,並併入全 部工期一併辦理。
- 十四、採購金額原未達查核金額,但經契約變更後達查核金額者(含新增 單價者,依其預估單價計算),應將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 及其應附之書件、原契約副本等資料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其後續相 關作業,依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包含新增單價之契約變更,經新增單價議價後,其契約總價雖未達 查核金額,後續相關作業,仍依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五、契約變更後,供應之材料如有增減,應由工程司列單送請機關依規 定分別辦理購料或退料手續。
- 十六、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須拆除或已到場之合格 材料、設備必須廢棄時,應先拍照存證,並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 段查驗後,方得拆除或依契約約定辦理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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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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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土字第104300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9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