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驗收
- 十八、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 程竣工報告表,工程司應於收受竣工報告次日起二日內會同廠商查 證,並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工程司應於查證屬實後次日起二日 內核轉機關備查。但預定性契約不在此限。
- 十九、竣工圖由工程司繪製者,工程司應於工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會同 廠商丈量數量。契約約定由廠商繪製竣工圖者,工程司應督促廠商 於工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主動要求會同丈量數量,以利辦理結算 及驗收作業。
- 二十、工程驗收應依相關規定報請會同監辦,報請驗收前,工程司應注意 下列規定: (一) 工程範圍內之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賸餘材料、土石方、垃 圾等,均應運離工地。 (二) 各項檢 (查、試) 驗報告,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三)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都市計畫樁,應予回復。 (四) 施工期間損及公共設施者,應予修復。 (五) 工程所施築之下水道及側溝內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徹底清 除。 (六) 既有下水道內,因施工需要之臨時擋水或改道設施,均應清除或 恢復。 (七) 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八) 建築工程之玻璃擦拭乾淨、地板清洗及依指示打臘,附屬設備均 應完善齊備。 (九) 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均應拆除完畢,並 回復原狀。 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於工程竣工後仍依規定辦理驗收,並 督促廠商解決損鄰事件。
- 二十一、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外,工程司應於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 約約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時,工程司應檢附經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包括施工過 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工程結算明細 表、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前項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應 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 紀錄。 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依工程 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但機 關已依工程性質訂有初驗項目,納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初驗前已完成逐項點交、查驗等作業程序,並 製作紀錄者,初驗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 驗收時,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附初驗報告 及初驗紀錄。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檢 (查、試) 驗紀錄統 計表之詳細資料,工程司應整理備妥,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 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前三日或當日予以 抽核。 工程如含水電工程者,辦理驗收期限與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同。有初驗程序者,其於驗收時得以抽驗方式辦理。
- 二十二、無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情形特殊,經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外,工程司應於竣工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及契 約約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驗收時,工程司應檢附廠商簽認之工程結算資料,包括施工過程 異動紀錄統計表、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工程結算明細表 、工程結算總表、竣工圖。 前項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應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 、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 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及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之詳細資 料,工程司應整理備妥,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 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驗收前三日或當日予以抽核。 驗收時,機關應依規定派員監 (會) 驗及接管,並由主驗人員、 會驗人員依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得丈量、點驗部分, 逐項查驗。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驗收前已完成逐項點交、查驗等作業,並製作 紀錄者,驗收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工程如含水電工程 者,辦理驗收期限與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同。
- 二十三、前點所指檢 (查、試) 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 ,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 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 (檢) 驗紀錄表。 9.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停檢點 (限止點) 分段查驗紀錄表。 12.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3.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5.橋樑高程紀錄。 16.其他: (1) 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 (未達 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 、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 表。 (2) 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 (二) 機具設備類 (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各項工程材料試 (檢) 驗紀錄表。 7.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8.水 (氣) 壓試驗紀錄表。 9.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0.管路沖洗紀錄表。 11.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2.維護操作手冊。 (三) 其他工程,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二十四、初驗合格後,工程司應檢具第二十一點第六項規定之資料,報請 機關首長派員辦理驗收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 (會) 驗及接管, 並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 水電工程,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已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 ,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但如有實際需要,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延期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除水電工程外之各項工程,應於初驗合格後次日起二十日內辦 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延期。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驗收如因工程接管等涉及行政權責而有延誤之虞時,為免影響廠 商權益,機關得先行接管維護或協調其他機關先行接管維護,並 繼續辦理驗收。
- 二十五、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基層 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主驗,並依規定報請 上級機關、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二)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材 料之檢驗人。 (三) 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合格後 接管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 (四) 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以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 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 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 (五) 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 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 驗人員商定之。 (六) 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 (七) 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 (查、試) 驗報告或紀錄 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 (八) 較專業之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療、資訊或抽 水站等設備及鋼結構等,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 (九) 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驗 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人員、驗收結果、驗收合格或驗收缺點 之處置。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 前項驗收結果,應包含檢 (查、試) 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 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工程驗收合格後,始可交由接管單位接管。 初驗及驗收如無法於一日驗完,應先預定期限,並依所訂期限當 場完成紀錄製作,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分送參與人員攜回 陳核。
- 二十六、初驗或驗收之缺點,工程司應通知廠商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之期 限改善完成,並於改善完成期限之翌日前完成複驗,如因驗收作 業之需要機關得延長之。廠商得預先通知機關預定完成改善日期 ,以利機關安排複驗,如逾期未改善者或改善不完全者,應依契 約約定辦理。 前項工程初驗及驗收缺點改善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限 內若遇天然災害,經簽奉核准者,酌予延長。
- 二十七、機關辦理複驗時,應就紀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如有發現新 瑕疵時,其屬初驗之複驗者,列入驗收瑕疵改善;其屬驗收之複 驗發現者,機關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善,其修復期間不計入 逾期天數。如廠商逾期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機關得依契約約定 辦理。
- 二十八、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工程司應彙整驗收資料, 對於資料欠缺部分以影本 (或足以佐證資料) 代替,專案簽報驗 收。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 依規定辦理核付 (或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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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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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