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三十三、機關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 三十四、本基準未規定者,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 工程性質特殊者,得經本府核定後,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一部之 規定。
- 三十五、本基準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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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