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三十二、機關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 三十三、預約式契約或工程性質特殊經本府核定者,不適用本基準全部或 一部之規定,得由機關另訂補充規定。
- 三十四、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土字第09830011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