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三十三、機關或廠商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 之契約責任。
- 三十四、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或工程性質特殊經本府核定者,不適用 本基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得由機關另訂規定。
- 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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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土字第104300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9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