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三十三、機關或廠商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 之契約責任。
- 三十四、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或經本府核定工程性質特殊。不適用本 基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者,得由機關另訂規定。
- 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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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土字第1103011148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之書表;並自110年7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