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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295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空中纜車系 統之營運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並委任本市公共運輸處執行。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空中纜車系統,指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 於固定路徑上,以供運送旅客為目的之運輸系統。但不包括位於基地內, 依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設置者。
  • 第 4 條
    空中纜車系統之營運機構,依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一、依法公開甄選民間機構。 二、由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 前項第一款之民間機構,其營業範圍以營運空中纜車系統及其附屬事業為 限。
  • 第 5 條
    空中纜車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其事項如下: 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 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 三、兼營附屬事業。 四、乘客運價及聯運運價。 五、聯運業務。 六、財務及會計。 七、服務水準。 八、行車安全及保全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監督事項,空中纜車營運機構應自我監督管理,並訂定實施要點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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