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法秘字第0953171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 二、本府各機關之法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