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 二、本府各機關之法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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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法綜字第10033626200號函修正第6、10、12、19、20、27、29-1、37點條文;增訂29-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