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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5875號函修正第3、5~7、9、12、27、29-1、31、38、4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 二、本府各機關之法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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