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
- 八、本府各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成立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 設置要點定之,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統一函頒或發布實施;如係依據 各機關組織規程成立之任務編組或非屬本府之任務編組,其名稱以作 業要點定之,由各機關自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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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