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法令疑義之解釋、諮詢之法制作業
- 十四、本府各機關送會之案件,其卷附文件內容應注意完整及時效性;對 於案件爭點之主張與有利、不利之事證及法令依據,應依據事實及 證據作完整之敘明,避免遺漏。
- 十五、本府各機關送會法務局之案件,其卷附文件內容若有不完整,而影 響案件之研判,經法務局通知補送文件資料,應予補送,如不補送 時,法務局得予退件處理。
- 十六、本府各機關請法務局就複雜或具爭議之案件表示意見時,應以正式 發函方式辦理。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各機關應主動送會法務局表示意見: (一)各機關重大政策性之案件,涉及法令適用疑義者。 (二)各機關涉及法令爭議案情複雜影響本府權益重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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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