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訂定契約之法制作業
- 十八、本府各機關訂定契約時,應注意遵循合法、公平、完整、明確性及 誠實信用之原則,其有契約範例者,並應參酌該範例辦理。如為第 一次訂立且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或其他影響本 府權益重大者,得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 本府各機關擬具之契約,認有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之必要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敘明契約條文擬定之理由。 (二)檢附相關背景資料及歷來簽見函文。 (三)檢附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意見之會簽意見。
- 十九、市有公用房地使用契約之訂定,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及相關規定,並參照契約範例 辦理。
- 二十、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訂定,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 管理自治條例及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 其涉及公權力委託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前項契約得參照契約範例辦理。
- 二十一、訂定採購契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辦 理。
- 二十二、訂定私法契約時,如法令有強行規定或契約約定必須公證時,得 約定不履行契約時,逕付強制執行,並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 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另註明公證費用及印花稅由何方負擔。
- 二十三、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表明契約之名稱為行政契約,並依案件性質 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為管轄法院,不可於契約中出現公證條款。
- 二十四、訂定行政契約時,應約定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如不依約履行時,同 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 名義逕為執行並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但相對人為行政機關,得不予約定。
- 二十五、契約期滿需要續約時,應於契約期滿前,辦妥續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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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