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國家賠償之法制作業
- 二十六、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依照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及臺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並參酌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流程圖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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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3221900號函修正第28、29-2、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