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
  • 玖、附則
  • 四十一、本府各機關處理爭訟案件,應於起訴、上訴、收受爭訟案件通知 或裁判書十五日內登錄本系統,如有新增或進度更新等案件資料 異動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至本系統登錄更新。
  • 四十二、本府各機關就爭訟案件標的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或重大爭議案件, 應定期彙送法務局案件辦理情形及爭訟策略,法務局於必要時得 請各機關報告說明。
  • 四十三、為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本府各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應設置承辦 法制業務之專責人員。但其業務性質特殊確無法制業務需求者, 不在此限。
  • 四十四、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未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法務局得通知其檢 討改善,必要時,並得予以輔導。
  • 四十五、本府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績效優良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而情 節重大者,由法務局專案簽報獎勵或議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