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附則
- 三十九、為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本府各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應設置承辦法制業務之專責人 員。但其業務性質特殊確無法制業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 四十、法規會得不定期訪查各機關就本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必要時應予以輔導。
- 四十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績效優良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由法規 會專案簽報獎勵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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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法秘字第0953171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