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附則
- 三十九、為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本府各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應設置承辦法制業務之專責人 員。但其業務性質特殊確無法制業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 四十、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未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法務局得通知其檢討改善,必要時,並 得予以輔導。
- 四十一、本府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績效優良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由法務 局專案簽報獎勵或議處。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5875號函修正第3、5~7、9、12、27、29-1、31、38、4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