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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1076001769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貳、財產之增置
  • 八、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者。 (三)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 (四)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受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各機關財產增置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 九、辦理購置土地、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置土地、房屋,均應事先向地政機關查明有無設定登記或其他糾紛,並向地方 政府申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料,瞭解其使用限制。 (二)購置土地,應注意有無違反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 (三)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均應於買賣成交前取齊, 並核對完妥,以免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發生困難。
  • 十、各機關受贈財產,應檢附贈與人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及贈與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 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有負擔者: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本府核定,並加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主計處、法務局及相關機關,屬不動產者,應檢附贈與契約併案陳核。 (二)無附有負擔者: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各區公所報本府民政局)代判府函(簽)核 准辦理受贈事宜,免加會本府相關機關。
  • 十一、各機關財產之增購,應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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