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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1076001769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參、財產產籍之登記
  • 十二、各機關應依所管之財產性質,區分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非公用財產後列帳管 理,並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 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錄財產卡。
  • 十三、各機關之財產,應由採購或經辦單位檢附財產明細清冊及相關文件,供財產管理單位 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詳實登錄於市有財產管理系 統。
  • 十四、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登錄,如財物標準分類 未列舉者,應報請本府主計處層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訂定。 (二)數量編號:於依分類編號登錄於市有財產管理系統後,系統即依各個體財產名 稱、購置數量、次序自動編號。
  • 十五、各機關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應即登錄 於市有財產管理系統,並依其新增或異動情形產製下列表單: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移動,應填製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增減值單:依財產價值、權利範圍之增減變動填製。 (四)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原因填製。 前項第一、三、四款財產表單產製後,應送會計單位作帳務處理。 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表單,於每月月終,依序分別保管。
  • 十六、財產價值,除特種基金之財產依其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 (1)第一次登帳以實際取得成本入帳,如購置者依其購入價格、徵收者以徵收 價格計價,非支付價金取得者,如管理機關變更、總登記等,則以當期土 地公告現值計價。 (2)嗣後每年一月應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以調整帳值。 2.土地改良物以建造或取得成本入帳,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建造或取得成本為準。但無法查明建造或取得成本者,以 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如無房屋評定現值者,由管理機關 估定之。 (二)動產以原購價格為準。但無法查明原價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取得時之成本入帳,無取得成本者,以取得當時之公允價值入帳。 但無公允價值可稽者,按每股票面金額入帳。 (四)權利以取得價格入帳。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算,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 十七、財產資料登錄後,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財產之異動狀況,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 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於市有財產管理系統辦理產籍更正。
  • 十八、各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 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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