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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1076001769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伍、財產之養護
  • 三十三、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管理及使用之財產,應經常注意保養。
  • 三十四、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報 請機關首長核閱。
  • 三十五、財產經檢查後,其需修繕者,由財產管理單位通知使用單位填具財產請修單,報請 修繕;其修繕如須委商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十六、財產之修繕分下列各種: (一)緊急修繕: 1.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傾斜、倒塌或嚴重滲漏者。 2.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結構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者。 3.儀器、器材及其他重要設備遭受損壞,影響業務進行者。 (二)普通修繕: 1.房屋及其固定設備破漏,牆壁門窗損壞者。 2.家具什物損壞,尚堪使用者。 3.器具及其他財產損壞或發生故障者。
  • 三十七、財產之修繕屬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應將修繕金額增列入財產價值。
  • 三十八、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 三十九、火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消防法設置、維護及定期檢修申報各式消防安全設備。 (二)汽油、柴油、化學物質及其他公共危險物品,應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並注 意用火、用電之安全。 (三)火災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消防機關,並採行消防防護措施。
  • 四十、風災、水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應隨時注意颱風最新動態訊息,做好事前防範工作。 (二)房屋之門窗,應予關閉;倘門窗損壞,無法關閉或關閉不緊者,應予修繕固定 。 (三)位於低窪或易積水地點,應加強必要之防範設備,並於颱風來臨前裝置妥當。 (四)排水溝、下水道堵塞者,應予疏通。 (五)可移動之財產,易受颱風損毀者,應儘可能移存室內或其他安全處所。
  • 四十一、空襲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留置機關或廠場之財產,其非經常使用或係備用性者,儘可能預先疏散郊區 。 (二)日常應用貴重機件儀器等,空襲時應由管理人員,儘可能隨身攜入防空洞及 其他可資掩護地方。 (三)空襲頻繁時,在夜間、假日及非辦公時間內,貴重器物宜放置防空安全處所 。
  • 四十二、為落實節流效果,市有公務預算財產以不投保火險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原因,需投 保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辦理。
  • 四十三、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財產之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管理單位得報請機關 首長敘獎。
  • 四十四、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市有財產經查明屬實。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 (四)侵占市有財產。
  • 四十五、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 而致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 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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