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財產檢核
- 五十四、財政局應就市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資料核對一次,並 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關查明更正,並由財政 局追蹤列管。
- 五十五、財政局對於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 核;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施行,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
- 五十六、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核。 財產管理之定期檢核,每年度至少實施一次,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辦理 ,由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 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財政局備查。
- 五十七、財產管理之定期檢核要項,包括市有財產之登記、列帳、管理、使用、收益等。財 政局得訂定檢查表供各機關檢核,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核項目。
- 五十八、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1076001769號函修正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