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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767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四 章 進入或使用之許可
  • 第 21 條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除有第三十八條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第二十二條之文件一式四份,經主管機關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後,始 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申請人、監控中心、執行機關及主管 機關各收存一份。
  • 第 22 條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施工,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位置平面圖:標示佈設位置及長度。 二 斷面圖:佈設管線種類、位置、數量及接頭、引出管位置詳圖。 三 工程進度桿狀圖。 四 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經管線事業機關 (構) 審查核可後 ,於封面簽核: (一) 工程名稱。 (二) 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三) 管線設置位置。 (四) 施作方法及施工機具。 (五) 傳統管線引出 (入) 、接戶管施工之管線、管道壁面防水處理、人 行道及路面復舊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六) 環境清潔與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七) 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十九條之一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八) 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巡檢,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巡檢位置平面圖。 二 巡檢計畫:應經管線事業機關 (構) 審查核可,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 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安全切結書。 二 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人員名冊。
  •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二十一條申請書後,五日內審查完畢,核發進入或使 用許可書,並於許可書中載明許可事項;申請書表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 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事項有影響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 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十日。但屬每日進入共同管 道巡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放寬作業期間,惟每次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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