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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25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團法人之 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規則。 本市財團法人之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 2 條
    本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將管理事宜,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 第 3 條
    各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如下: 一 民政局:以辦理民政、戶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民政局管轄業務 之財團法人。 二 財政局:以辦理財務、稅務、金融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財政 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三 教育局:以辦理教育、體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教育局管轄業務 之財團法人。 四 建設局:以辦理工業、商業、農業及自然生態保育事務為主要目的, 並屬於建設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五 工務局:以辦理公共工程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工務局管轄業務之 財團法人。 六 交通局:以辦理交通運輸及觀光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交通局管轄 業務之財團法人。 七 社會局: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社會局管轄 業務之財團法人。 八 勞工局:以辦理勞工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勞工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九 警察局:以辦理警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警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 法人。 十 衛生局:以辦理醫療、保健、藥物、食品衛生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 於衛生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一 環境保護局:以辦理環境保護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環境保護局 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二 都市發展局:以辦理都市規劃、都市設計、都市更新與開發、都市 測量、建築管理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都市發展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三 消防局:以辦理消防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消防局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四 文化局:以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文化局管轄業 務之財團法人。 十五 新聞處:以辦理新聞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新聞處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六 地政處:以辦理地政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地政處管轄業務之財 團法人。 十七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辦理原住民事務為主要目的,並屬於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八 翡翠水庫管理局:以辦理翡翠水庫安全檢查、操作及經營管理事務 為主要目的,並屬於翡翠水庫管理局管轄業務之財團法人。 十九 其他主管機關主管之財團法人,依其法定業務職掌定之。 財團法人之事業涉及二個以上主管機關之業務者,以其主要事業之主管機 關為主管機關。
  •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本市財團法人,指依本規則許可設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 財團法人。
  •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指本市財團法人於設 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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