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第 6 條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其捐助總財產須足以提供目的事業之適當經費為準 ,其現金最低金額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 前項現金之範圍及最低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 條設立本市財團法人,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 捐助人或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由董事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 第 8 條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財團法人之屬性。 二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 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 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六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方式。 七 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 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 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 核制度。 十 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應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遺 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 第 9 條本市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 申請書。 二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 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 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七 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 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九 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 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十一 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第 10 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 設立目的不合公益者。 二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 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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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7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041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