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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 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 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 條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 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 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 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 販賣。 前項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及相 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 ,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 錄之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進口經國內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之特定農產品,其資訊公開與保存、標 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第 8 條
    標示產銷履歷之農產品,其經營業者應提供農產品產銷履歷之資訊,並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期限,保存農產品產銷履歷資料。 代理輸入進口農產品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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