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7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應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驗證及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屆期未經驗證或審查或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化學 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二 十五條規定處罰。
  •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