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0 條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 第 41 條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2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3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5、16、23、34、35、37、39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