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0 條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 第 41 條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2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3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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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清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70008349號令發布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