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清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70008349號令發布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0 條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 第 41 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