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40 條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第 41 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