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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116967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0年12月24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有效利用、 下層搭設之構造物符合安全規定及都市環境景觀和諧、視覺品質並落 實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架道路下層:指高架道路或橋樑引道下地面層之空間。 (二)構造物:指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及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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