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及管理維護
- 二十一、本市高架道路下層之使用,經使用機關簽奉核可使用後,除法規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新搭設構造物或已分配使用 高架道路下層及其外緣空間進行景觀美化設計工作,並送建管處 納入申請新設構造物一併審查。 高架道路下層既有使用單位之構造物之景觀美化設計,應由新工 處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之。專案小組由都發局、建管處、交工處、 公園處、其他相關局處及都市設計專家學者等派員組成。
- 二十二、本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空間,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景 觀美化: (一)有結構構造物者。 (二)有構造物界定範圍者。 (三)為消防等供都市防災需求者。 (四)供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者。 (五)電力、電信及其他公用設備。 前項景觀美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構造物之立面色彩須配合橋體原外觀設計。立面色彩應以 中低彩度及中低明度色彩為設計原則。 (二)構造物宜選用抗污耐久,且與高架橋體質感融合之材質。 (三)構造物得有夜間照明,其照明方式,以不影響高架道路主 體景觀,及維護行人行車安全為原則。照明設置並須達到 舒適,且易於辨識之人車出入環境。 (四)構造物之附屬設備、設施、管線、識別標誌、廣告招牌等 ,不得超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線及地面道路路緣線,且不 得妨礙交通管制設施之辨識。 (五)構造物依第十六點規定退縮一.五公尺之人行步道或一. 二公尺之綠化植生空間時,應參照附件三及附圖一至附圖 五之規定辦理。 (六)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空間,其使用方式及出入口動線配 置,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交通安全等公共議題。 前項主要出入口,以設置於迴轉車道側為原則,並須設置 照明及警示標誌;人行出入口設置於車道側時,其出入口 前方需設有人行通道,連接至相臨道路行人穿越線或既有 人行通道。 (七)供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應於其出入口附近適當位置設置 標示牌,載明位置範圍、平面配置、管理維護單位、本府 主管機關及申訴電話,及「本公共開放空間提供市民使用 」字樣。
- 二十三、使用機關進行既有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之景觀美化工程前,應檢附 下列圖說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施作。 (一)位置平面圖(至少含相鄰主要街廓)。 (二)現況平面圖。 (三)設計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含與臨接車道或迴轉 車道之相對關係)及其它必要之相關圖說。比例尺不得小 於二百分之一。
- 二十四、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後,使用機關應檢附竣工圖說及竣工 全貌照片,送新工處列管。
- 二十五、使用機關應負責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之管理維護,包括設 備設施物之維護或更新、植栽綠化之更新或保養、所需之水電及 清潔等。
- 二十六、使用機關對既有使用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之景觀美化,應自本要點 實施日起一年半內施作完成。無法於期限內施作完成者,使用機 關應敘明理由,簽會新工處呈報市長核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116967號函修正全文26點;並自110年12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