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及管理維護
- 二十三、本市高架道路下層之使用,經新工處簽奉核可使用後,使用機關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新搭設構造物或已分配使用高架道路下層及其外 緣空間進行景觀美化設計工作,並送建管處納入申請新設構造物一併審查。 高架道路下層既有使用單位之構造物之景觀美化設計,得由新工處組成專案小 組審議之。專案小組由都發局、建管處、交工處及公園處等派員組成。
- 二十四、本市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空間,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景觀美化: (一)有結構構造物者。 (二)有構造物界定範圍者。 (三)為消防等供都市防災需求者。 (四)供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者。 (五)電力、電信及其他公用設備。 前項景觀美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構造物之立面色彩須配合橋體原外觀設計。立面色彩應以中低彩度及中 低明度色彩為設計原則。 (二)構造物宜選用抗污耐久,且與高架橋體質感融合之材質。 (三)構造物得有夜間照明,其照明方式,以不影響高架道路主體景觀,及維 護行人行車安全為原則。照明設置並須達到舒適,且易於辨識之人車出 入環境。 (四)構造物之附屬設備、設施、管線、識別標誌、廣告招牌等,不得超出高 架道路地面投影線及地面道路路緣線。 (五)構造物依第十七點規定退縮一.五公尺之人行步道或一.二公尺之綠化 植生空間時,應參照附件三及附圖一至附圖五之規定辦理。 (六)高架道路下層分配使用空間,其使用方式及出入口動線配置,應考量整 體都市景觀及交通安全等公共議題。 前項主要出入口,以設置於迴轉車道側為原則,並須設置照明及警示標 誌;人行出入口設置於車道側時,其出入口前方需設有人行通道,連接 至相臨道路行人穿越線或既有人行通道。 (七)供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應於其出入口附近適當位置設置標示牌,載明 位置範圍、平面配置、管理維護單位、本府主管機關及申訴電話,及「 本公共開放空間提供市民使用」字樣。
- 二十五、使用機關進行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之景觀美化工程前,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向新 工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施作。 (一)位置平面圖(至少含相鄰主要街廓)。 (二)現況平面圖。 (三)設計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含與臨接車道或迴轉車道之相對關 係)及其它必要之相關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二十六、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後,使用機關應檢附竣工圖說及竣工全貌照片,送 新工處列管。
- 二十七、使用機關應負責高架道路下層空間景觀美化之管理維護,包括設備設施物之維 護或更新、植栽綠化之更新或保養、所需之水電及清潔等。
- 二十八、使用機關對既有使用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之景觀美化,應自本要點實施日起一年 半內施作完成。無法於期限內施作完成者,使用機關應敘明理由,簽會新工處 呈報市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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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新字第1006321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