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 第 38 條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 公告之。
- 第 39 條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 第 40 條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 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
- 第 41 條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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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201號令修正公布5、11、12、16、29、30、33、34、47、48、53、61、63、64、74、75、86、100、111、128、133、134、136、151、151-1、154、156、158條條文;並增訂第11-1、32-1、54-1、142-1、153-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