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
-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計畫性道路挖掘:指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須依計畫整 合並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整合完成、長度逾二百公尺或 工期逾三十日之挖掘案。 (二)新建房屋道路挖掘:指建造房屋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工作物領有雜 項執照,申請道路挖掘者。 (三)緊急性道路挖掘:指管線或設施物之突發性損壞或故障,為維護生 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須先行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 (四)一般性道路挖掘:指計畫性、新建房屋及緊急性道路挖掘以外之挖 掘案。
- 三、本要點道路挖掘施工維護事項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八公尺以下道路挖掘事項之協辦機關為臺北市各 轄區區公所(以下簡稱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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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7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新字第098693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9、12、17、20、22點條文及其附件;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